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9-21 点击数:

一、聘请渠道:

1、校际交流推荐

2、中介机构推荐

3、本校教职工推荐

4、兄弟院校推荐

5、外专外教推荐

6、自我推荐

二、聘用原则: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学校财力,本着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制订聘请计划、严格管理、充分发挥聘用效益。

三、聘请条件:

1、拟聘为外国语言专家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两年或以上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不满足工作经历要求的,若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2、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

3、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4、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5、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6、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5、原则上不聘用已在华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外籍人员。

四、外国专家求职所需基本材料:

1、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2、申请人简历。其中,教育经历应从高中填起,具体到年月起始点。中英文均可。工作证明也应具体到年月,写明职务、单位名称、工作期限。

3、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 6个月内。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 6 个月内。

6、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照片。

7、 聘用合同。(注明职位和薪资)

8、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9、 签证办理地机构名称。

10、若持有TESL/ TEFOL证书,该证书需经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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